台中市政府100年慶祝五一勞動節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實�
公告日期:2011-03-07
臺中市100年慶祝五一勞動節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實施計畫
壹、為表彰臺中市勞工對國家建設及經濟發展的貢獻,發揚敬業樂群的精神及參
佐100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表揚要點特訂定本市模範勞工選拔計畫。
貳、參選資格:
凡參加本市經政府立案成立之各產、職業工會會員或實際從事於本市轄內公、
民營事業單位之現職勞工(工作地需於臺中市),符合下列規定並經各工會
(或理事會)審核或事業單位推薦者,得參加選拔為本市模範勞工。
一、各公、民營事業單位(含產業工會)薦送者,於5年(自95年1月1日起至99
年12月31日止)內符合下列規定者:
(一)勞保、公保(公務人員兼具勞工身分資格者)年資5年以上,且為企產)
業之表率,有具體事蹟者。
(二)工作態度與服務熱忱,經考核獎勵有案者。
(三)工作技能、研發與創新,有具體事實,足資認定者。
二、各職業工會薦送者,於5年(自95年1月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)內符合下
列規定者:
(一)勞保年資5年以上,且辦理勞工事務成績卓著,有具體事蹟者。
(二)對社會、工會服務工作有貢獻,足資認定者。
(三)辦理本業工作技能提升,成績卓著,有具體事實,足資認定者。
三、為鼓勵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,請各推薦單位得優先推薦身心障礙勞工(請附
身心障礙手冊影本)、原住民勞工(請附個人戶籍謄本),其參選資格如前
列規定。
參、選拔方式:
一、以本市各公民營事業單位或各產、職業工會(含全國性組織之工會)為初選
單位,依據本計畫規定填具「臺中市100年模範勞工選拔表」(如附表),
均可推薦參選本市模範勞工、敬業楷模,各事業單位如有成立產業工會者
(含全國性組織之工會),應以各產業工會(或分會)為推薦單位。
二、由本府邀請專家、學者組成「模範勞工評選會」,辦理決選並擇優分別決定
為模範勞工120名(內含本市總工會及本府薦送100年全國模範勞工未獲選人
員,且未曾獲本市模範勞工及敬業楷模者(含合併改制升格前臺中縣部份)
,評選會得視薦送情形斟酌增減模範勞工人數,另被薦送者如無具體事蹟及
足資證明者各名額得從缺之。
肆、各初選單位應自即日起至100年3月15日前將初選參加決選人員之選拔表(含工
作相關照片2張以上)、佐證資料(一式十二份)【正本(相片)一份、影本
十一份】及無不良紀錄同意書(如附表二)、勞保年資證明各1份(以A4紙張
格式)送達本府辦理決選作業(以郵戳或本府收文章為憑,規格不符或逾期
者,不予受理)。
伍、薦送本府名額:
各初選單位依會員或員工人數按比例薦送本府(會員人數係向主管機關登記有
案之人數,公司員工係指經參加勞工保險其工作地為臺中市之員工並附佐證資
料):
一、會員、員工人數1000人以下得推薦1名。
二、會員、員工人數1001-2500人得推薦1-2名。
三、會員、員工人數2501-5000人得推薦1-3名。
四、會員、員工人數5001人以上得推薦1-4名。
陸、當選本市模範勞工之頒獎表揚如下:
一、主辦單位:臺中市政府。
二、表揚日期:100年5月4日上午。
三、地點:臺中市沙鹿勞工育樂中心(臺中市沙鹿區中山路658號4樓)。
四、獎勵:每人頒獎獎狀一幀。
五、表揚:(1)敦請市長頒獎、合照。
(2)當選人由主辦單位透過大眾傳播媒體介紹其優良事蹟及特殊貢獻。
六、參加五一勞動節系列活動:獲選為模範勞工者,另行安排參加國內國家建設
參訪。
柒、前項頒獎、表揚、獎勵事項,本府保留變更權利,其執行細節以本府正式通知
為準。
捌、參加臺中市模範勞工選拔者或經選拔為臺中市模範勞工者,有下列情事之一
時,即取消其參選資格或註銷其臺中市模範勞工資格:
一、曾被選拔為全國模範勞工或臺中市模範勞工、敬業楷模者(含合併改制升格
前臺中縣部分)。
二、於97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間,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。但因
推動勞工事務,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,不在此限。
三、曾犯殺人罪、妨害性自主罪、搶奪罪、強盜罪、擄人勒贖罪、重傷罪或有累
犯紀錄者。
玖、本要點經簽奉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,另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本府更正補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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